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与欧在华跨国企业高层圆桌会在北京举行。
明确方向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了“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等重要论断,并做出了相应的战略部署。
许多在华外资企业希望及时、全面、准确把握二十大报告的最新精神和主要内容,也非常希望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在绿色发展方面的相关部署。为响应企业诉求和关切,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了此次圆桌会。
此次会议是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在华跨国企业高层圆桌会后,“中新论坛·解码二十大”系列的第二场活动,也是二十大之后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政企交流一次重要活动,为促进在华跨国企业发展与国际经贸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圆桌会以“启航新征程 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中国欧盟商会及道达尔能源、UPS、法国兴业银行、大众汽车、康明斯等50余家外资企业高级代表参会,涉及能源、汽车、交通、金融、物流、高端制造等行业。
会议强调,中国将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是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全球经济绿色复苏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总体一致,绿色发展国际合作潜力巨大。
在新的征程上,中国将更加注重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明晰路径
绿色经济是人类发展的潮流。绿色低碳发展创造的需求会非常大,无论是在绿色技术、绿色产品,还是在绿色管理方式、绿色人才方面,都有极大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
会议指出,中国将鼓励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同时将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全球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要素和产品,加强绿色发展领域国际合作,与各国一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会上,企业代表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内容以及美丽中国建设、多双边环境合作、碳市场建设、企业绿色转型等议题与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
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方面,会议介绍了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当前进展,并从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角度提出了下一步考虑,强调打通市场主体间、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经营、投资方式,让环保工作突出的企业更好地展现自身。
在碳市场建设方面,会议介绍了中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各项预期目标基本完成,分析了当前全国碳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考虑。下一步,将加快完善制度机制,持续强化市场功能建设,稳步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
会议希望与会企业继续保持对华投资的热情,积极融入中国新发展格局,深度参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程,为确保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全球经济绿色复苏做出贡献。
坚定信心
当前全球经济低迷,中欧作为当今世界两支重要的力量,双方加强合作,不仅有利于中欧双方,也有利于世界经济复苏。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层出不穷的风险挑战,中欧经贸与投资合作依然延续增长势头,为面临衰退的全球经济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新动能。
会议指出,中欧在绿色发展、环保产业领域具备坚实的合作基础。
从发展前景看,绿色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发展的潮流,欧盟“绿色新政”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总体一致,路径相似,双方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相似的战略诉求,在新能源、绿色制造、绿色服务等领域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随着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形成了巨大的产业市场。中欧环保产业和技术合作契合程度高、新机遇多,双方有着技术、制造和资金互补的优势。
会后,企业代表表示,通过聆听圆桌会关于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解读以及中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碳市场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介绍,对于在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合作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掌握和理解,更加坚定了在华投资的信心。
企业代表表示,未来将紧扣中国新发展理念和绿色发展主题,积极把握新发展机遇,为促进中欧绿色经济合作走深走实、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做出积极贡献。(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